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15條 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應於收受事業廢棄物後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其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同意後,再報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