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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3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2.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5條 …用場地布置、燈光、音效等方式,使宣誓場所莊嚴隆重,以提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之使命感。
  3.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6條 宣誓之監誓人為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
  4.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5.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臺灣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6.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之物品。
  7.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6條 宣誓程序應製作筆錄,載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法進行宣誓之要旨,並由監誓人及書記官簽名。
  8.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宣誓者,不得執行職務。法院於審判程序中,發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宣誓者,應即補行宣誓程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應由審判長曉諭依法宣誓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宣誓…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司法院為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得於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下,依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額、預估適用案件數量等情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行國民參與…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規定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議庭法官辦理。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案或參考與本案類似之其他案件選任情形,是否難以順利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決定是否合併起訴:一、案件繁雜程度。二、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關聯程度。三、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應依第七條規定處理。法院為本法第七條…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有效辯護之保護,選擇適當之辯護人。前項情形,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指定二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其認為案情重大、繁雜,而有增加辯護人之必…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之律師研習課程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相關者,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定為…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利用其職務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不法之特殊待遇。二、向與參與審判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三、就參與審判案件相關事項,向法官、其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條第三項之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包括:一、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事項。三、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或感想。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前二項之分享及交流,應注意不得使參與審判之國民有下列之情形: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三、其他…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時,應具備本法第十二條之資格,且無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情形。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年齡之計算,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稱法官或曾任法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一、司法院大法官。二、懲戒法院法官。三、各法院法官。四、軍事審判官。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法務…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院審酌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情形,宜先確認其有無難期公正審理之具體原因事實,再審酌其是否因此事實而導致難以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召集人兼委員之指定及委員之指派、推薦及聘任,均應綜合考量候選人選之學識、專業、經驗、品德、操守及參與熱忱後,審慎選擇適當之人。地方法院院長指定召集人兼委員者,應從…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審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地方法院發給聘書時起至所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年度終了為止。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適於該階段之合理查證方式,無庸窮盡一切調查手段。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之人已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於複選名冊使用年度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二、備選國民法官經法院抽…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