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二節 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第54條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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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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