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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2.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6條 …序終結時聲請之。法院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7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酬金,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前項預納顯有困難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程序監理人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同。法院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
  4.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9條 …墊付之酬金,經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後,由法院向應負擔程序費用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徵收之,抵充墊付之酬金。
  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記錄及行政事項。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1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指司法院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人審會會議紀錄。
  1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免職者,於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1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補或試署。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五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二條免職者,…
  13.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四、第六章案件:…
  14.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7條 …件,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
  15.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8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
  16.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9條 …執行職務: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四、大法官曾參…
  17.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
  18.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4條 書狀,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
  19.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5條 …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
  20.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6條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21.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9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前項通知或指定,應以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第一項指定提…
  22.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0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
  23.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3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24.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8條 言詞辯論期日應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到庭。訴訟代理人或依第八條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辯論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25.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3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三、有訴訟代理…
  26.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6條 …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27.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43條 …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8.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54條 …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29.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73條 言詞辯論期日,如有當事人一造未到庭者,應再定期日。前項再定期日,聲請機關或被彈劾人未到庭者,得逕為裁判。
  30.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4條 …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少年保護法庭、家事溝通法庭及家事參審法庭,得視審理事件之性質及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