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公設辯護人室 第43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