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28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四節 言詞辯論 第28條 言詞辯論期日應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到庭。訴訟代理人或依第八條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辯論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