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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 200 頁-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5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6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7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機構內之風險事件管控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風險事件內容。二、風險事件處理。三、風險事件管理機制。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件發生時間。二、事件發生內容。三、事件發生可能原因。四、事件發生後之立即處理。五、預防此類事件再發生之措施或方法…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5條 …經前項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六十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方案,經審議會審核通過後,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查察。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中…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其中應包括前條第二項之查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查察。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7條 …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為之。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受委託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相關人員知悉第五條之分析及改善方案內容,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擇時,在場之家屬。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意願書已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診治醫療機構得下載列印,並等同前項之正本。病人在同…
- 行政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6條 …列方式辦理:一、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之補助。二、績優服務機構、人員之表揚。
- 行政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醫事服務機構執業,申請醫療給付,應依健保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因多重醫事資格執業致前項醫療給付之診療項目健保不為給付或限制給付時,醫事服務機構應於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後為之。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0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4條 …及時間。三、醫師指示之內容。前項業務紀錄應由呼吸治療師之執業機構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1條 …請設立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呼吸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始得為之。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
- 行政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4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應督導其機構所屬呼吸治療師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物理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
-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7條 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物理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三、物理治療所與…
-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8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3條 …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傳輸至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專責機構(以下簡稱專責機構)建置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進行配對。
-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4條 經前條登錄系統交換配對符合者,專責機構應通知醫院。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將配對符合之文件、資料、醫學評估報告及影像報告檔案,送交專責機構,並由專責機構分別提供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以下簡稱施術醫院),經該施術醫院評估配對…
-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5條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前項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為之。
-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專責機構為辦理前條第一項審查,應成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學、法學與其他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中法學…
-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專責機構許可進行本辦法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後,應通知施術醫院;醫師於手術施行前,應依醫療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經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於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施行前,得以書面撤回前項同意,並由醫…
- 行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活腎交換移植相關之執行規定,由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指定順位;先順位者不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