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6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6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