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4條 法規: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件發生時間。二、事件發生內容。三、事件發生可能原因。四、事件發生後之立即處理。五、預防此類事件再發生之措施或方法。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