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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
  2.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分離會計報告,應依本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並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一、是否遵循本準則及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執行分離會計程序,以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二、分離會計…
  3.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4.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相關文件,輸配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輸配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5.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6.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之輸配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輸配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
  7. 行政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
  8.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合格者,應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經認可之檢查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9. 行政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憑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收付、保管及運用情形。
  10.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93條 …丙)經手現金或管理現金帳或鹽帳人員等,均應俟其負責辦理之帳目查核無訛後,方准發給。
  11. 行政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開發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於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二星期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2.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應繳納下列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二、實地查核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依認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13.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已繳納之規費。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
  14.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2條 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並應保存七年。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表內管、表外管、停氣、復氣與其他計費項目等之金額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
  15.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4條 …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16. 行政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2條 …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內者,得由執行秘書退還原提案人或移送主管機關辦理。凡原提出之報告內容冗長繁複者,應由執行秘書整理簽附摘要說明…
  17.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9條 …,包括一般財務報告及分離會計報告。前項會計報告應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會計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8.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4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事業會計報告,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會計師應就一般財務報告及分離會計報告分別出具查核報告,並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本準…
  19.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事業會計報告之查核簽證有關事項,得要求事業提供會計師之工作底稿及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要求事業協同會計師說明。
  20.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21.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22.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5條 前條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23.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公用售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公用售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
  24.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
  25.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電、儲能之研發補助。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五、其他經經濟部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
  26.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3條 …平均成本。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
  27.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7條 …電、儲能之研發補助。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公用售電業依第二項第一款繳交…
  28.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1條 …,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限;經審查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應具備之資格、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項目、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2條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准展延者,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應具備之資格、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項目、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8條 …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運轉資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