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內者,得由執行秘書退還原提案人或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凡原提出之報告內容冗長繁複者,應由執行秘書整理簽附摘要說明。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2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9-2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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