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7 / 78 頁-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條 …規則所稱油輪係指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用原油及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化學液體船係指裝載危險性或毒性液體物質貨物之船舶,或部分裝戴散裝危險性或毒性液體貨物之船舶。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5條 …或設扶繩、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防護設施。四、無舷梯之船舶,應設繩梯;繩梯應有適當長度,其踏板表面應有效防滑,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八公分,深不得小於十一.四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分,踏板間距應在三十.五公分至三十八…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6條 …攝氏六十度。四、洗艙水應隨時排乾。五、作業前必須沖洗所有清艙船舶各艙之艙壁、管路、各支管內部、船梯及其他有積存油泥之處所等。六、各艙清洗所得之污油水應以收艙泵抽至污油艙;於使用鼓風機通風前,應確認艙內及各管路均己清洗淨盡…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8條 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0條 …主對裝載硫礦、小麥穀類及其他因化學作用而產生有害人體之物質之船舶應實施掃艙清艙。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2條 雇主對船舶拆解冷凍設備管路或釋放冷媒時應指派具有實際經驗人員操作。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9條 解體安全作業主任應以國中以上畢業並從事船舶解體工作三年以上者選任之。前項解體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規定基準。二、規劃訂定安全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三、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與檢點。(一)規劃每日細…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8條 天然氣、化學液體之船舶或冷凍船舶之清艙,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堆高機、吸穀機、挖掘機、推貨機、抓斗、側載…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靠泊我國港口裝卸之船舶,其機具及裝卸設備,應符合船舶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等有關規定。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使用前實施檢點;發現有異常,應妥為處理。第一項之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或有異常,因屬他人所有而無權限處理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上裝卸機具及設施:要求船方改善;船方未改善者,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以供通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二、梯應穩妥固定,二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距七十五公分…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9條 船舶停泊於他船外側或浮動碼頭,工作者進出該船須經由他船或浮動碼頭者,船方應於他船或浮動碼頭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使用。但通行無礙,無需借助其他設備且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通道,應由排水量較大之船舶提供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0條 …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三、保持…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6條 依前條所設之照明,不得有損害工作者安全健康、妨礙船舶航行及影響作業安全之情形。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艙口緣圍設置堅固之插口,以供安裝金屬製之艙口樑或艙口蓋板。但船舶具有取代插口之功能設計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7條 船方對於船舶甲板上之齒輪、發動機、鏈條、傳動軸、帶電導體及蒸汽管線等供起重裝置之構件,在不妨礙船舶安全操作下,應設置圍柵、護網、蓋板或其他防護物隔離之。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1條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7條 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挖面傾斜度達六十度以上未滿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二、開挖面傾斜度達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3條 雇主於船舶甲板從事裝卸作業,有物料移位、倒塌之虞時,應妥為固定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