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7條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挖面傾斜度達六十度以上未滿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二、開挖面…
- 第58條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前,應檢點陸上起重機具使用之吊鏈、鋼索及纜繩等吊具,不得使用不符規格及不堪用之吊具。
- 第59條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二、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
- 第60條船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 第61條雇主及船方應採適當設備或措施,預防貨櫃起重機等之機架底盤意外出軌或人字臂起重桿脫離基座。
- 第62條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
- 第64條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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