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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 200 頁-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4條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5條 研究機構經依第二十二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併處該研究主持人或所屬成員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受處分人於處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研究經費補助。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前項審查會得設分組(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運作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分組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第一項研究機構,…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研究機構應訂定審查會委員遴聘條件、程序、任期、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審查會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研究機構之關係,應予公開,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6條 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或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以下稱人體試驗)。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題。二、目的。三、方法:(一)接受人體試驗者(以下稱受試者)之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二)實施方式。(三)人體試驗期間及預計進度。…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3-1條 醫療機構為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且國內尚無具有療效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可資適用之特定病人,得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累積相當安全數據之人類細胞治療人體試驗,擬訂附屬計畫,連同已核准之原人體試驗計畫影本,依本法第七…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機構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永久性身心障礙。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提供人體試驗計畫摘要、收案數、性別比、年齡統計、受試者同意書審查結果及可能風險等有關資料,或對醫療機構進行必要之查核,醫療機構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8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一、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二、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公共衛生…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13條 …業務執行。二、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15條 …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委託事項。前項紀錄及報告,應由執業之機構或場所至少保存三年。
-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4條 …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報告。三、公共衛生師執業之機構、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紀錄或報告未保存或保存未滿三年。
- 行政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第3條 …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二)牙體技術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同址設立時,應各有明顯區隔之獨立出入口。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2條 …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二、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者,均應檢附。三、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涉及二以上醫…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4條 …條規定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醫療機構、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5條 …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3條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4條 …、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5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7條 …家屬。二、為當事人代理人。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2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3條 …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