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