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6 / 200 頁
  1.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條 …項第一款所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需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者,得由各機構報請本部核准予以提前,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一項自願退休條件,遇機構裁併、裁撤或專案簡併組織時,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年齡得提前五歲。
  2.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休。前項所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需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者,得由各機構報請本部核准予以調降。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為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但六月份、十一…
  3.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因罹患職業病。三、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
  4.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
  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
  6.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二十四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7.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該項規定: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
  1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1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三十九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1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四、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1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第三項各款因公死亡事由及其因果關…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該項規定: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或第三十九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6條 …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0條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8條 …終止勞動契約。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部備查。
  21.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在地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協助處理。受請求者,除有影響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外,不得拒絕。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5條 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職務責任制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
  23. 行政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5條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行政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9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5. 行政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20條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條 …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9條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42條 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有關審判長執行職務之規定,於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43條 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