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20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20條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