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