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