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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8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2條 …議共同為之。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
  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3條 …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8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
  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72條 …、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前項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造,指調配、加工、合成、分裝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
  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
  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
  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4條 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加入或組設聯防組織。運送行為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者,其所有人委託運送時應委由已加入同一全國性聯防組織之運作人運送。
  10.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8條 …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
  11.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
  12.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
  13.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共同使用同一貯存場所時,應明顯區分並標明各業者之環境用藥貯存區。
  14.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原體限由持有相同有效成分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使用。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非病媒防治業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特殊環境用藥時,其所使用之藥劑應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
  16.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其稀釋作業應於施作現場執行,該環境用藥之標示應保持完整。
  17.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後,應妥善處理清洗施藥器材之廢水、廢液,且不得任意傾倒,避免污染環境。
  18. 行政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於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使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其年使用量大於一百公斤(公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施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一)環境…
  1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應於次月十日前完成紀錄。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因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內發生重大疫情。二、環境用藥污染事件。三、環境用藥消費者保護事件…
  20.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置放,指以陳列販賣或使用為目的之放置行為。
  21. 行政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或放心使用等。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等。三、誇張製法,如特級…
  22.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三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八、領有各該類別之乙級環境…
  23.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4條 …、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一年以上該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參加乙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訓…
  24.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條 …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二十、污染管制區:指視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或情況所劃定之區域。
  25.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7條 …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為下列查證工作,並得命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提供有關資料:一、調查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情形及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物來源。二、進行土壤、地下水或相關污染物採樣及地下水監測井之設置。…
  26.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
  27.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5條 …治法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必要時,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並得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三、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通知自來水主管機關優先接裝自來水。四、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五、會同農業、衛生主…
  28.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7條 …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29.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0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因第十七條至前條之管制,受有損害者,得向污染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30.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5條 …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污染控制計畫或適當措施之實施,應予配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檢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該等人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