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四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第33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