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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6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7條 …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8條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2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
  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3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4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檢查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機構、服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
  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6條 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或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將該業務及信託財產移轉與其他受託機構,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特殊目的公司違反本條例、章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財務或業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
  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7條 …條之規定:一、依本條例之規定召集受益人會議。二、未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按時分配信託利益。三、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受託機構辦理特殊目的信託業務有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及前項所定之情事者,如特殊目的信託設有信託監察…
  1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8條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託機構而擔任受託機構,且發行受益證券。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受益證券。三、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1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0條 …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1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1條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
  13.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15.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為辦理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
  16.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4條 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17.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6條 …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18.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7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第…
  19.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8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20.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9條 客戶於參加人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轉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就該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21.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0條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三、有價證券數…
  22.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2條 客戶與參加人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參加人得註銷該客戶所開設之帳戶。
  23.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3條 保管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參加人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餘額之數額。前項對帳資料不符時,參加人應即與保管事業共同查明錯誤原因更正之。
  24.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5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以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為限。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者,應計入送存保管事業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25.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須經空白背書,並附過戶申請書。
  26.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7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27.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28.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9條 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29.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0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
  30.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1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