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0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1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