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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65 頁-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年資,其考績(成)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依權責機關(構)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辦理之考核…
-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7條 …認,凡需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後縣(市)長與鄉(鎮、市)長,以任職期間…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3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8條 …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二、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
- 考試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12條 …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二、個人或團體於主管機關推薦…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協調。八、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九、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五。二、案例書面寫作:占訓練成績總分百…
-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6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
-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
-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
-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5-1條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成績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6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遴選機關、學校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遴選機關、學校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及銓敘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前項退訓人員,於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