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3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