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母法 第18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