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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84條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8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精神照護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或負責人。但精神照護機構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
  3.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之存取權限,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文件、資料,辦理交接,不…
  4.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
  5.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該醫療法人。三、申請私立機構:擬擔任負責人之人。四、申請醫療機構附設機構:該醫療機構。五、申請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該法人或團體。
  6.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關許可設立文件。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四、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五、附表所定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
  7.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業執照時,應登記下列事項: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
  8.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變更。二、服務量或床數變更。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私立機構之負責人變更。前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新負責人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契約。
  9.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負督導責任。前項負責人之資格,應曾任或現任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二、服務於…
  10.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機構之負責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及機構內其他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時數證明文件。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逾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12.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限:一、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負責人姓名、性別、學歷、經歷、醫事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保險、信託之特約機構字樣。四、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
  13.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之限制。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機構之負責人者,其資格不受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機構遷移、許可服務量或床位數增加、總樓地板面積擴增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1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三、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1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具或車輛。四、產品貯存方式。
  1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再利用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再利用機構經本部廢止許可者,自廢止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之未再利用或再利用後之廢…
  17.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 …當地主管機關: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五、安…
  18.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6條 …,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二、檢驗與報告: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之相關檢體,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地方主管…
  19.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9條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設置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機構負責人、機構及保存庫地址、保存庫類別、預估保存量、醫學主管、品質主管、設置進度、品質管理系統、組織與人員、作業程序、設施與場所、環境管制與監控、設備、標示管制、…
  20.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11條 …許可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地址。二、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三、保存庫類別。四、保存庫設置地點。五、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記載之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款或第…
  21.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4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2.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7條 …導運輸工具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及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施行環境消毒或病媒防治措施。前項之措施由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動員,並協調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配…
  23.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15條 …次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負責人應即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一、航空器名稱。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三、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四、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
  24.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22條 …生時,檢疫單位得准許其繼續國際旅行;必要時,並得委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通知該旅客預定抵達下一港埠之相關單位。
  25.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24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促所屬或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無病媒及病源窩藪。二、執行各級主管機關所定檢疫事項。三、發放檢疫相關資料。四、衛生教育宣導。五、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疫情調查防治需要,…
  26.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36條 …辦理之檢疫事項如下:一、督導載運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之運輸工具負責人,實施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等衛生管制措施。二、於港埠區域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三、抽查自國(境)外進港運輸工具之衛生狀況及相關文件、資料,並視需…
  27.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37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及國內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發現自國(境)外進入國內港埠之運輸工具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應即通報檢疫單位。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通報之事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28. 行政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14條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一)藥品製造業者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銷售地區(列明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或村里名稱)及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服務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一份。(三)留置藥品清單一份。三、留置之成藥…
  29.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於期限內,其名稱、住址、負責人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中央主關機關;有歇業、停業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應自歇業、停業或喪失能力之日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之一部或全部檢驗項…
  30.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4條 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審核及技術之確認。二、確保尿液檢驗具有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其日期。三、訂定及執行品質保證計畫。四、督導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