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入、出國(境)人員,應依檢疫單位指示,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相關聯絡資訊。二、提供旅遊史、接觸史、疾病史、健康文件、預防…
- 第20條為防範國際間傳染病之流行,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黃熱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或其他國際預防接種服務。二、提供預…
- 第21條檢疫單位執行檢疫措施時,對接受醫學檢查、檢疫、隔離或其他措施之人員,應視需要提供其食物、飲水、衣服、住處、通訊工具、醫療…
- 第23條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應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要求,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措施。二、發放檢疫相關…
- 第24條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促所屬或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無病媒及病源窩藪。二、執行各級…
- 第25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因檢疫而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並加密處理。各級主管機關為評估及防治公共衛生危害,得處理…
- 第26條辦理屍體入、出國(境)者,應於入、出國(境)前,檢具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其因罹患傳染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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