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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200 頁-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0條 (刪除)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1條 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2條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3條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得經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或院士五人以上之建議,由出席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修正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本院發布日施行。
- 總統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0條 整理組職掌如下:一、文獻檔案點收、整理編目、保存維護、典藏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二、文獻檔案數位典藏、資料庫系統維護、開放應用、諮詢閱覽及借調等事項。三、文獻檔案編譯、展示、推廣、研究、出版及學術研討會等事項。四、圖書、期刊…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1條 編輯組職掌如下:一、志書纂修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二、各族群史修纂計畫擬定與執行事項。三、臺灣早期史料編譯計畫事項。四、臺灣文獻季刊編輯及出版事項。五、文獻書刊申請獎勵事項。六、傑出臺灣文獻獎辦理事項。七、臺灣文獻專題演講…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4條 為加強公務處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由館長就本館職權及單位職掌,部分授權副館長、主任秘書及主管人員決定處理,並由被授權者負其決定之責任。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5條 公文均應送請館長決行,經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並負其責。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由主任秘書召集會商解決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館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每年舉行擴大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由館長召集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9條 業務會報由館長、副館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組成,負責審議下列事項:一、業務報告與檢討。二、業務之協調與合作。三、各主管人員之建議事項。四、館長交議事項。舉行擴大業務會報時由全體同仁參加。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21條 業務會報議決事項,由館長核定實施。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0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1條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二、取得日期。三、註銷原因。四、註銷後處置方式。五、註銷之法令依據。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移交目錄。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五、文物之名稱、類…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二、文物之內容要旨。三、文物之取得日期。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定義如下: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