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總統
總統府
國史館目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7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7條
法規: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7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6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由主…
下一條
第18條
本館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每年舉行擴大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由館長召集…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
編輯組職掌如下:一、志書纂修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二、各族群史修纂計畫擬定與執行事項。三、臺灣早期史料編譯計畫事項。四、臺…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為加強公務處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由館長就本館職權及單位職掌,部分授權副館長、主任秘書及主管人員決定處理,…
第15條
公文均應送請館長決行,經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並負其責。
第16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由主任秘書召集會商解決之。
第18條
本館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每年舉行擴大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由館長召集之。
第19條
業務會報由館長、副館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組成,負責審議下列事項:一、業務報告與檢討。二、業務之協調與合作。三、各主管…
第20條
業務會報必要時得指派有關人員列席。
第21條
業務會報議決事項,由館長核定實施。
第22條
本館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23條
本館公款支付,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