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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37 頁-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偏遠、離島地區醫院,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所屬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地理位置、功能任務公告之醫院。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依醫療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之結果定之。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醫事人員(以下簡稱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職務滿三年,或副教授職務滿五年。二、…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5條 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院長,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經歷之一:一、區域醫院(一)現任醫院院長職務滿三年。(二)曾任醫院院長職務滿三年。(三)本部及所屬機關相當簡任主管職務,或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6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副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職務滿三年。二、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7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各分院之分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公立醫院師(二)級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二、曾任私立教學醫院醫療科室主…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8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科主任,除護理科主任外,應就領有各該類別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二、曾任公立醫院師(三)級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三、曾任私立教學醫院…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9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護理科主任,應就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並曾任公立醫院或私立教學醫院護理長以上職務,合計七年以上之經歷者遴用之。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0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護理督導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並曾任公立醫院或私立教學醫院護理長職務,合計五年以上之經歷者遴用之。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1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護理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公立醫院護理師職務二年以上。二、曾任私立教學醫院護理師職務三年以上。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2條 遴用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或分院長,應以品德操守良好,具有醫院經營理念、領導統御能力,且歷練完整者為優先;副院長之陞遷,並應以其輔佐之院長績效優異,始得予列入考慮,且應以調任其他醫院之院長為原則。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3條 醫院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之遴用,應組成遴選小組,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但本部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依相關人事法規,商請借調符合遴用資格,且經教育部審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或由本部指派符合遴用資格者擔任之。依前項但…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4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一次。但偏遠、離島地區之醫院院長、副院長,基於業務需要,且服務成績優良,經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二次。醫院院長、副院長依前項所定任期…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5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始得連任。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6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核予免兼: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以上懲處處分。二、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三、參…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7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本部統籌辦理。但分院長之遴用,本部得授權各該醫院遴薦適當人選,報請本部核派。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等醫事主管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各該醫院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8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等醫事主管期間,權責機關應每年就其適任性進行年度評核,評核不合格者,應予免兼該職務。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權責機關應就其三年來工作表現情形,進行續任評核…
-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10條 …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
- 行政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1條 榮民總醫院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所屬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1條 …、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2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七、其他有關醫療…
-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3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4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5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1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27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1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22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