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4條 法規: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