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