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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26 頁-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3條 雙方當事人各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委員會。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5條 調解程序,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6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調解委員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前項解決方案…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7條 …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8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除本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定小額消費爭議之情形外,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0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2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者,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前項調解期日,自接受異議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第一項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另定調解之期日。二、另定調解期日之理由及異議內容要旨。三、提出異…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3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當事人爭議之所在。調解委員會依本辦法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4條 調解除勘驗費及鑑定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5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6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7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8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9條 調解有關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0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1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訟終結。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2條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28條 …發行。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4條 …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4-1條 前條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5-1條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5-2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5-3條 …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5-4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5-5條 …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6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