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1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31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訟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