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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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