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2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32條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