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8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28條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