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任」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2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8 頁
  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5條 計畫調任,依經歷管理指導計畫調任,嚴格管制軍官各種職務任期,適時輪調,其原則如下:一、調任計畫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適宜策訂之。二、列入計畫調任之人員,應依據其考績考核及資績計算成果排定優先順序,建立候…
  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6條 計畫調任實施方式如下:一、定期調任:配合申請分配,或各校院畢業派職及調訓時機,由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指導各級單位實施之。二、不定期調任: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據軍官個人經歷管理計畫之所定,隨時檢討實施之。
  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8條 …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一、思想與品德。二、學歷與經歷。三、考績與考核。四、優良與不良紀錄。五、年…
  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9條 …向專業發展。三、已逾正常經歷管理發展年齡。四、體格已不適經歷調任。五、資績居後。六、其他因素。
  5.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2條 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前項逾越編制員額之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得不予退伍。
  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第…
  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構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五、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
  9.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9條 各機構職責程度相當之人員,得相互調任。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條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1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促參專業人員除依前條喪失資格者外,其資格不因調任其他機關、本職異動而受影響;退休(職)、資遣或辭職五年內回任機關辦理促參業務者,亦同。
  12.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13.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關務人員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4.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現職關務人員調任同官稱同職等職務時,仍以原俸級俸點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同官稱較高職等職務時,自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官稱職務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
  15.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
  16. 行政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8條 …同意其申請者,由本部協助輔導至適當之學校就讀。派外人員因臨時調任回國,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報派遣機關核轉本部專案送請學校進行甄選。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本部依其入學申請表…
  17.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由學校於發薪時代扣。前項教職員屬新進或調任者,其到職當月應撥繳款項,依任職日數之比率計算。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後,經發現不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者,儲金管理會應將教職員、私立學校、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學校主…
  18.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19.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 …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20. 行政教師法 第11條 …、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
  21. 行政教師法 第12條 …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專科以上學校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遷調之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
  22. 行政教師法 第27條 …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
  23.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10條 …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24.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11條 …專案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辦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
  25.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8條 …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動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審委會決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2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明其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且於服務學校已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認。校長具有前項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之認定…
  2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2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9條 …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29.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1條 …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
  30.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8條 …職務者,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得視業務需要免兼主管職務或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並依前二項規定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或調任為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復職時,應回復免兼或調任前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