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 法規: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7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