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