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及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