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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1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
  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3條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前項獎懲委員…
  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4條 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6條 …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7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經紀業之人員,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三年期滿後尚未取得經紀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
  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8-1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1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1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1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
  1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紀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內容有變更者,除第七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及是否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二…
  1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
  1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
  1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應記明之事項有變更者,經紀業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變更事項,並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
  1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裁撤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
  1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查時,並應檢附該外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
  2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未設立前,應加入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前項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2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1條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2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2條 經紀業依前條規定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註銷營業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經紀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註銷營業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2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3條 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停權、退會時,亦同。
  2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2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2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外國人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居留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2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經紀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三、原核發之經紀人證書。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2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3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經紀人證書經依前條規定註銷後,重新申請核發者,應檢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原本及其影本,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準用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