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6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36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