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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7條 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2.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8條 共同管道跨越二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無法協商時,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3.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9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4.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0條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所…
  5.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1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6.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2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
  7.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8.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4條 …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
  9.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5條 …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6條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7條 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8條 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3.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9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
  14.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30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同條第四項之許可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5.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31條 …公告之道路範圍內擅自施工挖掘,或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施工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恢復原狀。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制止仍不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16.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33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4條 …應依左列規定:一、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二、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除頂部及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另設其他開口,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2條 …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97條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2條 …煙口,(兼排煙室使用時,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三、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兼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應垂直裝置,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四、設有每秒鐘可進、排四立方公尺以…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且設有通風管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二側建築物之防火區劃。二、連接緩衝區二側之連接出入口,總寬度均應在三公尺以上,六公尺以下,且任一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3條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樓梯、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6條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7條 …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26.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9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
  27.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2條 …益之建設或設施,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
  2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0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2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之支出總額。前項所定公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整地費、施工費、材料費及管理維護費。所定土地整理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8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更新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爭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要協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