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第20條 法規:共同管道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與使用 第20條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依第一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