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第27條 法規:共同管道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7條 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