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第五章 罰則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