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第31條 法規:共同管道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1條 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劃定公告之道路範圍內擅自施工挖掘,或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施工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恢復原狀。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制止仍不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