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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清除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三、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四、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
  2.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組織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證。四、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3.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起算六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4.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場(廠)地點。五、清除、處理教育機構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
  5.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設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6.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得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向本部申請展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一)申請表…
  7.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經營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
  8.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部受理申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審查作業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9.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操作、營運紀錄,並隨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以書面向本部申報前一季之操作、營運紀錄,其申報事項及紀錄…
  10.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許可證登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會員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二、共同清除、…
  11.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廢止其許可:一、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二、有第十七條之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三、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無經營廢棄物共同清…
  12.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者,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部申報並繳回許可證。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運超過三個月以上者,至遲應於屆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本部報備,並繳回許可證;如於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欲復業者,應向本部申請發還…
  13.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部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
  14.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二、清除技術…
  15.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得委託特定機關(構)辦理審查、訓練、輔導、評鑑及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等事項。
  16.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廢棄物除於事業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二、再利用機構清除。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
  17.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附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文件影本,並記載下…
  18. 行政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業廢棄物資源化推廣輔導、工業廢棄物清理之輔導、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輔導等事項。
  1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器材供應以及其儲運設施之作業場所。前項所稱作業場所,包括表土清除、礦產品或廢土石之堆置、搬運作業場所。
  2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對坑內各場所之沉積煤塵應定期清除,清除後應撒布石粉;其石粉量以重量計,煤炭揮發分含量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煤炭揮發分含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
  2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場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上足以造成危害之表土應預先清除。二、視地形及地質構造,設置適當高度及寬度之階段,採掘面並應保持安全之斜度。三、採掘面之危險鬆石應予清除;必要時,應設置適當之鬆石掉落防護設備。四、應視岩層…
  2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6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依第六項規定完成整復該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該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
  23.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8條 …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
  24.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通行措施。二、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及在下雨、颱風或地震後,清除鬆土石時,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先檢查,並在場監督作業。三、土石運搬車輛車斗應覆蓋,並經常沖洗。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設置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記載每日生產量、…
  25.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者自行清運。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
  26.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批發業、技術服務業、發電廠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者。二、共同清除機構: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清除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三、共同處理機構:由產出事業廢棄物…
  27.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8.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取得許可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業務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
  2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如下:一、共同清除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二、共同…
  3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共同清除機構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式十份,向經濟部為之:一、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依公司法規定記載之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清除…